(2016)皖0802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孙玉美与王思胜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玉美,王思胜,安庆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再2号抗诉机关: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孙玉美,男,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姚仲德,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王思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追加被申诉人:郑孝兰,女,汉族,住址同上。追加被申诉人:陶阳,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追加被申诉人:陶峰,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追加被申诉人:陶震,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以上三追加被申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陶阳,身份信息同上。申诉人孙玉美因与原审被告陶某某(已死亡)、被申诉人王思胜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迎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4日以庆检民(行)监(2015)34080000047号民事抗诉书,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皖08民抗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2007)迎民二初字第00076号孙玉美与陶某某、王思胜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查明,申诉人孙玉美与原审被告陶某某(已死亡)、被申诉人王思胜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孙玉美提起刑事自诉。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2014)宜刑终字第00150号刑事调解书,且已履行完毕。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长 刘庆生审判员 左康银审判员 江 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同附法律条文: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四项:(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四项;(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第二款: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