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西安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立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秦永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立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秦永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1180号原告:西安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泾渭十路。法定代表人:耿进玉。委托代理人:刘贤军,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立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环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夏福群。被告:秦永生,河南省平舆县大秦村大秦寨。西安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立厦防水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秦永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西安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免收。原告西安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2900元,本院退付其2900元。代理审判员 李东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小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