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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邓友普与夏友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友普,夏友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801号原告:邓友普,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兵,农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夏友中,农民。原告邓友普与被告夏友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邓友普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已于2016年9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友普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邓友普负担。审判员  樊孝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梦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