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成都市钜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成都市钜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402号原告:李某某,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帅敏,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市钜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街7号9栋2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戴勇桃,职务:总经理。被告: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282号。法定代表人:罗和华,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成都市钜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彭洪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雅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