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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特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陶兆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兆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官民特字第00006号申请人:陶兆兰。申请人陶兆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陶兆兰称,其与被申请人李怀清系夫妻关系,××离家出走后,至今没有音讯,后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多方寻找,至今已下落不明四年。现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李怀清为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怀清,男,1937年5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铜庄三区3栋103号,系申请人陶兆兰的丈夫。李怀清于2011年8月15日离家出走,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申请人陶兆兰申请宣告李怀清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9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怀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怀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怀清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利害关系人陶兆兰申请,依法公告一年仍未寻获,应宣告李怀清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怀清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远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