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02执56号朱飞,男,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泰山中路,联系电话130××××0040温健龙,男,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王宁,男,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朱飞申请温健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源民三初字第13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飞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源民三初字第13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