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10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02执56号朱飞,男,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泰山中路,联系电话130××××0040温健龙,男,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王宁,男,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朱飞申请温健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源民三初字第13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飞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源民三初字第13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