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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莱芜市博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时振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莱芜市博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时振伟,刘佳,莱芜市程源物资有限公司,时全双,孙翠玲,莱芜市盛轩商贸有限公司,何心林,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莱芜市博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法定代表人:时振伟,经理被执行人时振伟。被执行人刘佳。被执行人莱芜市程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法定代表人:时全双,经理。被执行人时全双。被执行人孙翠玲。被告:莱芜市盛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法定代表人:何心林,经理。被执行人何心林。被执行人张艳。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商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标的为58万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 斌执行员 陈 峰执行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