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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民初3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朱天武与贵州省龙润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垭关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天武,贵州省龙润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垭关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3445号原告朱天武,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1。委托代理人张菊、曹泽永,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均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贵州省龙润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垭关煤矿。负责人袁保华。委托代理人严国兴、吴长先,均为公司员工。原告朱天武诉被告贵州省龙润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垭关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天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天武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天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朱天武负担。审判员  詹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