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利恒新星实业有限公司、丁伟民与李佳松仲裁程序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利恒新星实业有限公司,丁伟民,李佳松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020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利恒新星实业有限公司。代表人:深圳市利恒新星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柒小妮。委托代理人:黄河辉,深圳市利恒新星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丁伟民。委托代理人:许勇军,深圳市利恒新星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李佳松。委托代理人:刘军华,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力,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利恒新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恒新星公司)、丁伟民与被申请人李佳松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申请事项:不予执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186号裁决(以下简称1186号裁决)。二、仲裁案件受理时间:2015年4月16日。三、仲裁机构受案号:深仲涉外受字【2015】第58号。四、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五、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6年8月25日。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一)李佳松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其已收到利恒新星公司还款的证据。(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是典型的高利贷案件,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裁决书既支持了月利率1.8%,又支持了逾期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违背了公平正义。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实:仲裁庭审中,利恒新星公司称其截止2015年5月7日已偿还李佳松2971.2万元,并当庭提交了还款明细和转账凭证。仲裁庭在裁决中认为:这些还款明细和转账凭证无法证明李佳松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收到相关款项,李佳松也当庭对此表示否认。庭后,利恒新星公司也未按照仲裁庭的要求,5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款项确为偿还李佳松的借款,因此利恒新星公司的主张没有依据,仲裁庭未予支持。2016年7月28日本院作出(2016)粤03民破110号民事裁定,受理周XX申请利恒新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6年8月9日本院作出(2016)粤03民破110号决定书,指定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利恒新星公司管理人,柒小妮律师为负责人。裁定结果本院认为:利恒新星公司、丁伟民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一)对方当事人是否隐瞒了其已还款的证据。利恒新星公司和丁伟民主张李佳松隐瞒了其还款的证据,但并无证据证明李佳松持有这些证据。仲裁庭对利恒新星公司提交的还款明细和转账凭证未予以采信,这系利恒新星公司和丁伟民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不能据此推定对方隐瞒了还款证据,这实质是将己方的举证责任转嫁给对方,故利恒新星公司和丁伟民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二)裁决支持高额利息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对利息的处理是案件的实体审理,仲裁庭有权作出裁决。涉案裁决处理的是利恒新星公司、丁伟民与李佳松之间的借款纠纷,裁决内容并不违背我国法律基本原则、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制度与准则,因此利恒新星公司和丁伟民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利恒新星公司和丁伟民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利恒新星实业有限公司、丁伟民不予执行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深仲受字第1186号裁决的申请。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利恒新星实业有限公司、丁伟民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赵 雪 琳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詹伟文(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