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11执2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军与被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升纸制品厂定做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升纸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2351号申请人王军,男,1981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升纸制品厂,机构代码证:70217707-0,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投资人张秀艳,系厂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销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11民初20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