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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财保80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与韩伟、康少云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韩伟,康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财保80095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33号101、301室。主要负责人:聂伟,行长。委托代理人:蒋翠翠,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伟。被申请人:康少云。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伟、康少云的银行存款5052133.6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其名下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伟、康少云银行存款5052133.6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娄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