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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6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苏立雄与陈武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立雄,陈武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6475号原告:苏立雄,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陈武城,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立雄与被告陈武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立雄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阳锦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