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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和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刑初45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和某,2016年4月7日因本案被抓获,并于当日被送往西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和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和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和某在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办和迪村一居民家门口给吸毒人员何某(现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贩卖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被告人和某身上搜出疑似毒品海洛因十八包,毛重5.7728克,净重1.5039克,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十八包物品内均检出有毒品海洛因成分”。另查明,现场从被告人和某身上搜出疑似毒品海洛因十八包,毛重5.7728克,净重1.3059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和某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破案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封存、称重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陕西佰美��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违反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和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依法对其应予处罚。被告人和某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和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涉案毒品1.3059克、黑色“三星”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公安长安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一审 判 员  何向阳人民陪审员  樊宝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