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宋现生与郭林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现生,郭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691号申请人宋现生,男,196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郭林江,男,198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宋现生诉郭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豫0581执6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