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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可尊、孙德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可尊,孙德信,孙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638号申请执行人王可尊,男,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高新区。被执行人孙德信,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高新区。被执行人孙淑芬,女,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可尊与被执行人孙德信、孙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4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所开立账户均无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房管局、土地局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孙德信名下有比亚迪牌客车一辆(车牌号鲁F×××××),该车已抵押他人,且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绪 波审判员 唐 茂 群审判员 王 绍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日波存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