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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1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鲍菊花与杨四清民间借贷纠纷拍卖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菊花,杨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1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鲍菊花,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杨四清,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四清所有的位于南陵县弋江镇光迪街7幢138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