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执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恒安轧辊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华亚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恒安轧辊有限公司,永康市华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6执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恒安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高文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永康市华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法定代表人:程俊超,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6)皖0506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永康市华亚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永康市华亚工贸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金华永康支行的存款32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