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9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陈维与陈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陈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9061号原告:陈维,女,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陈超,男,199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陈维与被告陈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陈维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维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维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吉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如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