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2执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立新与白全兵、张文芳、白雪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新,白雪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2执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立新,男,汉族,应县义井乡和平村人。被执行人白雪飘,女,汉族,应县镇子梁乡东张寨村人。本院在执行王立新与白全兵、张文芳、白雪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白雪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雪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的存款6784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账号: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卫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星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