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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倩倩与张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倩倩,张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2027号原告:张倩倩。被告:张秋。原告张倩倩与被告张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张倩倩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倩倩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倩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倩倩负担。审判员  秦苗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