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倩倩与张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倩倩,张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2027号原告:张倩倩。被告:张秋。原告张倩倩与被告张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张倩倩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倩倩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倩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倩倩负担。审判员 秦苗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