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汝阳县国土资源局、汝阳县小店镇李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汝阳县国土资源局,汝阳县小店镇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6行审37号申请人汝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袁建国,局长。被执行人汝阳县小店镇李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汝阳县小店镇李村申请人汝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汝阳县小店镇李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汝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5日以被执行人汝阳县小店镇李村村民委员会擅自占用土地搞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为由。作出了汝国土资执决(2015)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汝阳县小店镇李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汝阳县小店镇李村村民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汝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汝国土资执决(2015)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当事人复议或起诉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超过期限申请的,不予执行。本案中申请人汝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时,已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汝阳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侯占梅审判员 常静然审判员 杜海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