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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民初7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成都惠美优品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壹诺千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惠美优品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壹诺千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7441号原告成都惠美优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峻峰。被告四川壹诺千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勾春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惠美优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壹诺千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成都惠美优品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童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