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72财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武汉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与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武汉外轮代理有限公司,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财保406号申请人:中国武汉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45号(远洋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冯波鸣,总经理。被申请人: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620号中融恒瑞国际大厦(东楼)25–26层。法定代表人:OHMOOKYOON(吴武均),董事长。申请人中国武汉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裁定保全被申请人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34257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中国武汉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340277元现金担保,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武汉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中国武汉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保全被申请人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34257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武汉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