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民终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朱国管申请池其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池其动,朱国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终1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其动,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委托代理人余开来、林涵,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国管,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委托代理人黄清水、蒋芳榴,福建协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池其动因与被上诉人朱国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5民初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池其动以其与被上诉人朱国管另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池其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池其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池其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明 华审 判 员 余 文代理审判员 谢 明 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婕(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