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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5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立荣与被告占李明、黄世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荣,占李明,黄世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5民初1029号原告:李立荣,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政和县。被告:占李明,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政和县。被告:黄世兰,女,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政和县。原告李立荣诉被告占李明、黄世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立荣于2016年9月2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立荣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李立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立荣撤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计444元,由李立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小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慧梅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