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5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唐超与魏天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超,魏天斌,唐超,魏天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5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超。被执行人魏天斌。本院(2014)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魏天斌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超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魏天斌XX元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二、限被执行人魏天斌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郭群青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