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卫满、阳某等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满,阳某,王某
案由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03刑初16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卫满,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人陈卫满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8日由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六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甫,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阳某,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住六安市。被告人阳某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1月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由六安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5月3日由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陈英杰,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示标识罪,于2016年1月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由六安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5月3日由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许正君,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刑诉(2016)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卫满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阳某、王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启伟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陈卫满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阳某、王某、江祥慧(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裕安区城南工业园内,制造印制有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古井贡”注册商标标识、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口子”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盒上下铁盖;又从浙江等地订购印制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盒包装材料,后将上述铁盒与包装材料共同发往山东省曲阜市龙岗印刷厂组装成白酒包装盒成品,并销售给吴军、谢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其中,陈卫满销售给吴军假冒白酒包装盒得款136.25万元;销售给谢某得款16.78万元,总非法经营数额为153.03万元。被告人阳某、王某受被告人陈卫满指使,模仿样品,组织生产制造印制有“口子”注册商标标识的铁盖11万余件,获利5.27万元。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应证据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陈卫满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阳某、王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卫满辩解辩护称:被告人阳某、王某不是其安排的,销售收入只有四五十万元。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卫满受吴军的指使,作用相对吴军较小,并非直接制造假酒。2、被告人陈卫满有立功行为。3、阳康傻、王某为其生产口子注册商标为9万件左右。建议对被告人陈卫满适用缓刑。被告人阳某辩解辩护称:5.27万元的货款中应除去9000元的模具费,制造的口了酒注册商标只有9万多件。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阳某非法制造口子酒注册商标十余万件错误。2、其构成犯罪中止。3、具有自首情节。4、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王某辩解辩护称:5.27万元的货款中应除去9000元的模具费,制造的口了洒注册商标只有9万多件。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数量以9万件,获利以43000元更符合实际,其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2、其在犯罪中属于从犯,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3、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陈卫满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联系被告人阳某、王某、江祥慧(另案处理)等人,在六安市裕安区城南工业园内,制造印制有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古井贡”注册商标标识、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口子”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盒上下铁盖;又从浙江等地订购印制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盒包装材料,之后将上述铁盒与包装材料共同发往山东省曲阜市龙岗印刷厂组装成白酒包装盒成品,并销售给吴军、谢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其中,陈卫满销售给吴军假冒白酒包装盒得款136.25万元;销售给谢某得款16.78万元,总非法经营数额为153.03万元。被告人阳某、王某根据被告人陈卫满提供的样品,在未经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制造印制有“口子”注册商标标识的铁盖11万余件,得款5.27万元。另查明:2015年12月11日,苍南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民警在苍南县龙港镇西城路德雅宾馆603室将被告人陈卫满抓获。被告人阳某、王某于2015年12月25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阳某退赃5.27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鉴定报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被扣押古井、古井贡注册商标标识的礼盒、外箱均系假冒。2、证明材料:证实五年口子窖每箱四瓶使用76个商标标识,每箱六瓶使用112个,六年口子窖每箱使用88个商标标识,每箱六瓶128个。3、注册商标证,声明书:涉案商标均系被伪造的注册商标,商标持有公司声明未授权、委托本案被告人制造使用注册商标。4、户籍信息:三被告人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户名陈卫满,尾号4977、尾号1178,户名饶某尾号2573、尾号5976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吴军使用账户名吴军,尾号3475向上述卡转账24笔,总金额410700元,使用户名吴静尾号0978转账10笔,总金额303000元,使用户名高健,尾号6470转入上述卡21笔,总金额648800元。谢某使用户名韩松尾号4078转入上述账户6笔,总金额97600元,使用户名孙彩华,尾号3278转入上述账户2笔,总金额50400元,谢某通过ATM存现进入上述账户3笔,总金额,19800元。上述账户转款至黄某账户,支付给阳某7笔,总金额52700元。账户名韩松、孙彩华交易明细证实:该账户向陈卫满、饶某账上转入上述款项。6、2016年8月26日缴款单:证实被告人阳某退赃5.27万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谢某证言证实:其从2014年9月份开始从陈卫满处订购古井贡白酒包材的,自己通过转账汇款方式,支付陈卫满总共11笔,167800元。其中自己使用老婆韩松的尾号4078银行卡、母亲孙华彩尾号为3278的农行卡向陈卫满及陈卫满指定的饶某等人的账户上转款8笔。通过ATM现金汇款3笔,公安机关出示的卡号和数额、现金汇款记录,由我确认,属实,都是我给陈卫满打的货款。2、证人黄某证言证实:自己是公司的财务经理,知道公司为陈卫满生产口子窖铁盒子一事,陈卫满货款是打到自己的农行个人账户,总共七笔,共计52700元,具体每笔的钱数和账号公安机关与我核对,由我确认属实。3、证人饶某证言证实:陈卫满是自己男友,他用过自己的尾号5976农行卡,该卡后来丢失了,自己补卡,卡号变成尾号为2573。4、证人白某证言证实:2014年腊月的时候,陈卫满联系自己帮他加工古井酒箱和酒盒,自己一共帮他加工了10来车的货,安排刘某运至安徽。自己也知道没有授权不能做,但是因为生病要花钱,就做了。我知道刘某将货送给了一个叫吴老板的安徽颍上人,30多岁。5、证人刘某证言证实:自己从2014年年底开始做运输假酒箱子的,给白某运输,上会的时候自己就能看出是假酒盒子,一共给白某运输过十来趟,接货的有宿州谢老板,淮南接货颍上人吴军。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陈卫满的供述和辩解:大概在2014年5月份,我跟安徽阜阳的小吴就开始搞假酒包材了。从六安生产上下铁盖子,苍南生产纸盒子和铆钉,然后一起发往山东曲阜,进行组装,然后从曲阜将成品发给阜阳的小吴,第一次发给小吴是在苍南组装的。后来就从山东发给小吴了。自己到了安徽六安的鸿顺印铁制罐厂,与该厂的阳老板也见面了,当时业务主要是与王某谈的,做口子酒盒的上下铁盖子,价格是两个铁盖子是0.9元。我第一次订购了有两万个左右的铁盖子,一起大概12-13万个铁盖了。当时王某发了他的银行卡和黄某的银行卡给我,给王某打款时,我还安排小吴给六安打过款,具体他又让谁去打款我就不知道了。我支付六安鸿顺的货款,汇到黄某账户的52700元,打给王某13500元。我和阜阳的小吴到鸿顺厂时,他们没有让我们提供授权书或者委托书。小江是王某介绍我的,他是六安做制罐的,我让小江做的也是口子窖和古井贡的铁盒子,模具是王某那里拿过去的。付款汇入江祥慧的银行卡中,13900元。自己给吴军发货,吴军向自己尾号为4977农行卡打款,分别是,吴军使用户名为吴军尾号为3475的农行账户转账,共计24笔,时间从2014年5月13日至2014年10月25日,总金额410700元。使用吴静尾号为0978的农行卡向自己尾号4977农行卡转账5笔,总金额177000元。使用吴静的尾号0978农行卡向其女友饶某的尾号5976的农行卡转账5笔,总金额126000元。吴军使用户名为高健,尾号为6470的农行卡向尾号4977农行卡转账21笔,总金额648800元,以上总计1362500元。谢某向我订购口子窖和古井贡两种包材,共给我打款11笔,转入我的账户名陈卫满尾号4977农行卡,和女朋友饶某尾号为2573农行卡。使用账户名韩松尾号为4078的卡转款6笔,使用孙彩华尾号3278账户转款2笔,另外谢某通过现金存款3笔,以上总金额167800元。2、被告人阳某的供述和辩解:陈卫满先联系公司业务员王某,王某向自己汇报了制作口子窖白酒包装铁盖子一事,陈卫满后来还带来了一个人来公司,在公司办公室里谈的,价格是0.45元每个,每套上下两个0.9元。货款打到我家属黄某的卡上,我们公司共为陈卫满做了大概有十一、二万个即五万多套口子窖白酒铁盖子。陈卫满没有提供授权书,委托书,后来提供了我发现也是假的。3、被告人王某供述和辩解:其在六安鸿顺印铁制罐公司干业务,2014年10月份左右一个浙江的陈总打电话联系自己,说有大批量铁盒业务,后发来样品是口子窖白酒上下底盖。自己第一时间告诉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阳某。后来陈总和一个阜阳人来到厂里,并和阳总一起吃饭,并打来1万元定金。这样虽然没有授权书、委托书,我们就开了模具开始生产,先是谈好0.45元一个,0.9元一副。公司总共为他们做口子窖白酒包装盒盖子12-13万个。自己还给陈总开了古井贡的模具。货款是打到阳总家属黄某的卡上的。四、辨认笔录:陈卫满辨认出王某,陈卫满辨认出吴军,陈卫满辨认出谢某,王某辨认出陈卫满、吴军,阳某辨认出陈卫满,谢某辨认出陈卫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卫满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的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卫满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阳某、王某伪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阳某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其在单位是业务员,负责销售,没有安排生产的决定权,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其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三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生产口子酒铁盖的数量不足十万个的辩护意见,与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货款汇款记录相矛盾,无其它证据相应证,本院不予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卫满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阳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王某俊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完毕。)四、违法所得158.3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太铁审 判 员 张 萍人民陪审员 崔志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洪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交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