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民终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诉王文孔、田先英、韦晚玲、王俊涛、高艳斌、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王文孔,田先英,韦晚玲,王俊涛,高艳斌,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范金燕,王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1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187号。负责人赵新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志文,山西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孔,男,农民,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先英,女,农民,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晚玲,女,无业,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涛,男,学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韦晚玲,系王俊涛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艳斌,男,农民,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A座第四层。负责人张学国,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金燕,女,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恺,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范金燕,系王恺之母。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诉王文孔等8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育玲审判员 罗建华审判员 刘潞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