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行申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仲恺高新区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深圳市新创建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5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33号小区。法定代表人:龚宪平,局长。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仲恺高新区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上排龙岭路*号。法定代表人:石从洲,局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新创建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北侧畔山花园*栋405。法定代表人:黄燕明,董事。再审申请人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惠州市工商局)、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仲恺高新区分局(仲恺高新区工商分局)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创建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新创建公司)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行终字第1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惠州市工商局、仲恺高新区工商分局申请再审称:一、食品和标签不可分离是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食品安全法》并没有规定报关手续可以替代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申请人不采信被申请人提供的报关手续证据作为替代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依法有据。原审法院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供涉案进口葡萄酒相符的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的情况下,以被申请人提供的与涉案进口葡萄酒的数量、台账记录等不相符的报关手续推定涉案进口葡萄酒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显然是罔顾事实,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关于进口食品必须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的规定。二、与本案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判决结果是责令申请人在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二审法院同案不同判,不能让当事人感到公平正义。三、原二审法院超期判决,程序违法。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依法予以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被修订,以下指修订之前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根据上述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要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但有中文标签并不等于加贴中文标签,该条也并没有强制要求预包装食品必须先加贴中文标签后才能进口。另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4月25日发布的《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规定,国家质监总局自2011年6月1日起启用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对于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应按规定提交标签检验所需相关材料,经检验检疫机构标签检验合格的,相关标签信息将录入标签管理系统,并自动生成一个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号。获得标签备案号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凡提供标签备案号的,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可免于中文标签版面格式检验。本案中,新创建公司进口的涉案葡萄酒有合法的进口来源手续,酒的中文标签在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也已进行了核准备案登记和监贴,其向工商部门提交的中文标签与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的存档资料内容一致。按照上述公告的规定,涉案葡萄酒在进口之时应认定为具有中文标签。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也没有明确规定取得中文标签后,应由谁在哪个环节印制。故新创建公司在办公场所内存放涉案葡萄酒但未加贴中文标签的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惠州市工商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原二审法院维持原一审法院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判项,撤销原一审法院责令惠州市工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项,并责令仲恺高新区工商分局将所没收的涉案葡萄酒退还给新创建公司,并无不当。至于新创建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因其要求赔偿的损失并非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所导致,与之没有因果关系,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惠州市工商局和仲恺高新区工商分局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仲恺高新区分局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付庆海审判员 窦家应审判员 方丽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