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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6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关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关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6963号原告: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56227379E。法定代表人李开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许关明,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关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德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