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40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辽源市西安区银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辽源市龙山区福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西安区银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龙山区福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3执36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银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福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银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福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银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到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福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霞所有的位于西安区的房屋以流拍价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银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偿欠款43745.00元。被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福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法定代表人王霞因涉嫌非法集资诈骗被羁押。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