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九江市与李国平男461969年12月6日九江市浔阳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九江市,李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九江市被执行人李国平男461969年12月6日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申请李国平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李国平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案款17857.74元,承担执行费167.87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7857.74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国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2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兰审判员 蔡振霄审判员 吴 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乐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