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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执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刘明姚建梅借款合同纠纷(3269)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姚建梅,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执保31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负责人高兵,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姚建梅,女,汉族,1988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刘明,男,汉族,1987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诉姚建梅、刘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姚建梅、刘明的银行存款1083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以其自有资金,提供了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姚建梅、刘明的银行存款1083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62元,由被申请人姚建梅、刘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若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小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