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2执1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鑫奇盛经贸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泽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扈金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鑫奇盛经贸有限公司,黑龙江泽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扈金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3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鑫奇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跃兴街8号3-317室。法定代表人:陈洪新,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泽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光华小区105栋11层E号。法定代表人:李胜杰,董事长。被执行人:扈金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鑫奇盛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泽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扈金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黑龙江泽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黑AE45**全运牌汽车、黑ABC0**号江淮牌汽车的车籍档案,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代理审判员  韩艳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