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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许文刚申请执行嘎拉达来、沙仁其其格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文刚,嘎拉达来,沙仁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19号申请人许文刚,男,汉族,职工,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嘎拉达来,男,蒙古族,个体,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沙仁其其格(又名萨仁其其格),女,蒙古族,个体,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许文刚申请执行嘎拉达来、沙仁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634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675元、保全费220元,申请执行人许文刚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被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