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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斌陶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陶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12刑初683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斌陶,男,1998年2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2016年5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辩护人焦跃忠,云南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斌陶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6日在本院1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秀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斌陶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被告人张斌陶未申请回避。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斌陶在本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办“攀新都KTV”上班期间,与同在该处上班的被害人幸某某(男,17岁,未成年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后被告人张斌陶在四楼员工宿舍内,用一把跳刀将被害人幸某某左腹部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幸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斌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斌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其辩称:事情的起因是被害人幸某某私自调换了其打扫卫生的铲子。双方在争执过程中,是其先动手的。案发后,其让同事报警,并在现场等待。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及被告人出示以下证据: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报案报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作案工具辨认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户口证明等证据。被告人张斌陶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但其辩称:其一时冲动才犯罪,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斌陶的辩护人焦跃忠辩称:第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第二、案发后,被告人张斌陶要求他人报案,并在所在单位等待,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被害人幸某某用手掐住了被告人张斌陶的脖子,被告人张斌陶才用刀将被害人捅伤,被害人幸某某有过错。第四、被告人张斌陶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斌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采证程序合法有效,且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锁链,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斌陶与被害人幸某某(男,17岁,未成年,下同)同在本市西山区前卫“攀都新都KTV”上班。2016年5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斌陶与被害人幸某某在“新攀都KTV”员工宿舍,因琐事发生争执打斗。被告人张斌陶用随身携带的跳刀将被害人幸某某捅伤,造成被害人幸某某左上腹腹壁穿透伤、大网膜破裂、胃壁挫伤。民警接到被害人姐姐报警后,经侦查,将被告人张斌陶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幸某某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斌陶与被害人幸某某达成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076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重伤或死亡后果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斌陶与被害人幸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打斗,被告人张斌陶用随身携带的跳刀将被害人幸某某捅伤,造成被害人幸某某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斌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另,根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证言、报案报告、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斌陶构成自首及被害人有过错的辩解意见,无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斌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幸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属于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故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斌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综合本案的事实、证据、法定酌情情节及公诉机关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斌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二、已扣押跳刀壹把作案工具依法没收并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丽君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人民陪审员  刘晓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邬 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