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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3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永申、陈建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申,陈建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441号申请执行人:徐永申,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陈建钟,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徐永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4民初46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建钟在(2016)浙0604执344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建钟银行存款人民币12080元(含执行费8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雷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