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民特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顾桂珍与邱明祥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桂珍,邱明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4民特73号申请人:顾桂珍,女,1947年11月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邱明祥,男,1947年5月24日生,汉族。代理人:邱雪晴,女,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申请人顾桂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邱明祥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顾桂珍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配偶关系,两人育有一女:邱雪晴。另外,被申请人父母早已去世。被申请人自2015年11月至今,因病多次入院治疗。目前被申请人大小便失禁,无自主运动,鼻饲流质,无法与人交流。故向法院申请宣告邱明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监护人代邱明祥参加诉讼及日后照料其日常生活。经审理查明:邱明祥系顾桂珍的配偶,两人育有一女:邱雪晴,邱明祥的父母早已去世。目前,被申请人神志不清,被动进食流质,大小便失禁,无自主运动,无法进行交流,生活不能自理。2016年8月,本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后,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邱明祥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向本院出具宁脑司鉴所[2016]精鉴字第713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邱明祥系植物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顾桂珍与邱雪晴达成一致意见,由顾桂珍作为邱明祥的指定监护人。本院认为,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关系,申请人的陈述及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申请人的身份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邱明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顾桂珍为被申请人邱明祥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唐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