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武志鑫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志鑫,欧阳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武志鑫,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欧阳羽,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武志鑫与欧阳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70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欧阳羽未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武志鑫于2016年03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欧阳羽给付人民币1111117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欧阳羽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且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欧阳羽名下的位于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号×号楼××层×单元×号房屋,且该房屋设有抵押,抵押权人并非本案申请人。被执行人欧阳羽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70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永红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许 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