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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刑更2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东福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东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2679号罪犯张东福。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1)益法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东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76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二〇三六年五月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6年9月5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张东福自2014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制作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5月共获考核分129.9分,其中获奖励分共28分。如2014年被评为优秀学员奖1分;2015年获全年安全无故事奖分2分,同年5次获晚值班奖分共2.5分,并2次获无违禁品监区奖分共2分;2014年二季度至2016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7次获奖励分���14.5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张东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东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东福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三五年五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黄志��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