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新疆佰福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农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佰福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天农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80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佰福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桂林路92号万泰怡君小区2号楼7层7F号旁。法定代表人龙明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天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青湖南路1025号新华苑商服中心A座负一层。法定代表人余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兵0601民初7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新疆天农超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天农超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95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天农超市有限公司的收入18395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新疆天农超市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冠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