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5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梁根东、李雪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梁根东,李雪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5989号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负责人:陈青。委托代理人:张晓斌。被告:梁根东。被告:李雪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梁根东、李雪娟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以两被告已结清拖欠的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永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仇志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