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2执32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刘爱菊与王辉、张占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菊,王辉,张占勋,门峡市鸿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32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爱菊,女,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张占勋,男,汉族,1976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鸿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法定代表人王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爱菊与王辉、张占勋、三门峡市鸿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回9024.93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已查封被执行人王辉所有的房屋,因房屋所有的土地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法评估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张广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安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