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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3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黄桂荣与龙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荣,龙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黄桂荣,龙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黄桂荣,龙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黄桂荣,龙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1423行初6号原告黄桂荣,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壮族,广西凭祥市人,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委托代理人陈哲司,男,南宁市西乡塘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被告龙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174号。法定代表人农军勇,交警大队大队长。原告黄桂荣因被告龙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原告驾驶证,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龙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庭外和解方式解决为由,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桂荣与被告龙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龙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担。审 判 长  蔡 娜代理审判员  玉军峰人民陪审员  凌张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啸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