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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5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付海与殷合对、殷合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海,殷合对,殷合瑞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5民初668号原告张付海,男,1984年4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侯佳,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殷合对,男,1972年2月29日生,汉族。被告殷合瑞,女,1974年10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海诉被告殷合对、殷合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付海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殷合对、殷合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付海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付海撤回对被告殷合对、殷合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付海负担。审  判  员  裴 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