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李尚先与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办事处盛家村民委员会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尚先,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办事处盛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901号申请执行人李尚先,男,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办事处盛家村民委员会。案由仲裁本案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农仲案(2015)第015号仲裁裁决书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第015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李长顺审判员 郭俊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