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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东岩与李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岩。被执行人李淑。申请执行人李东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东岩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款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淑于2016年6月8日自动履行了50000.00元,于2016年7月14日自动履行了20000.00元,于2016年8月2日自动履行了30000.00元,于2016年9月22日自动履行了31680.00元,共计自动履行了131680.00元,并缴纳执行费1875.00元,申请执行人李东岩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