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3执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丽娟、广西铭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娟,广西铭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3执3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丽娟,女,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广西铭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德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丽娟与被执行人广西铭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广西铭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铭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伟日附本裁定书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