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5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吴钢与陈小杭、傅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钢,陈小杭,傅雪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635号原告:吴钢。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辉祖,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杭。被告:傅雪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钢诉被告陈小杭、傅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钢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经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