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02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02民初1585号原告:付某,男。被告:刘某,女。原告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付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结婚,婚生子付某某于2013年出生,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吵架,被告经常和原告父母发生矛盾并吵架,还多次动手打老人,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付某某,如被告不抚养则由原告抚养,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按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3、婚后财产有6万元存款,要求依法分割。经审理查明:原告付某与被告刘某于2012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付某某,2013年11月2日出生。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查询表、户口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付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原告付某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刘某感情已破裂,因此对原告付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逾期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吉鹏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月 微信公众号“”